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6〕96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等
19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维持费使用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教学实验室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平顶山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理预案》《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等19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1日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备一定的规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的创新人才作为出发点,以满足本科实验教学为工作重点。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规范管理。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先进的实验方法,提高科学实验的能力,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培养探索创新科学作风三方面的目的。
(二)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可根据条件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三)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实验室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科学研究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社会服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组织与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功能开发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实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管理。
(二)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遴选、考核和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配套的实验室建设;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组织论证、计划下达、设备参数确认及上报,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审核和经费分配。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和使用效益考核。
(五)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及职称、职务评聘推荐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各院(中心)应由一名院长(主任)主管本院(中心)的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技术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只能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的分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其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调整、撤消,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及学科建设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的投入与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尤其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验室,以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积极拓宽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学科经费、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学院(中心)与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联合建设实验室。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不随意排放三废(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麻醉等危险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 院(中心)实验中心主任要由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在院(中心)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核算确定;其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实验室(中心)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设置;
(二)专业实验室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置;
(三)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四)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五)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后再独立建制;
(六)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要求,我校的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满足实验室建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实验室环境整洁,设施及环境、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电路、水、气管道等整体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二)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台套数在5套以上(即能同时满足不少于五组学生实验需要);
(三)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在岗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具体数量应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38800人时;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者年总计实验工作量≥3000人时;
(五)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七条 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每年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二)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他实验室成员;
(三)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五)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各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第十条 论证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列入实验室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项目申报和目标管理的原则;
(二)总体规划和分步建设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和全程监控的原则;
(四)经费预算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的目标
(一)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二)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三)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费、配套工程费;
(二)实验室建设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人文环境建设(如宣传栏、标牌、宣传资料等)等;配套工程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辅助用品的购买、实验室改造(主要是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的费用)等;
(三)实验室改造一般不超过实验室建设费的15%,人文环境建设费一般不超过实验室建设费的2%。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下一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建设单位成立实验室建设项目组,每个项目组的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担任一个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2.项目组按要求填写《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申请理由要合理、充分,主要内容要详尽,体现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目标要明确;实验室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到学生数、学时数,既要满足有关文件中实验教学对资源的要求,又要避免规模过大,造成浪费,要充分体现实验室的建设效益;
3.经费预算前要与多家供应商或厂商询价和考察其提供产品的质量情况,比较性能价格,综合考虑做出预算,预算要有依据、力求准确合理;
4.提交材料包括《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及单位内部论证的支撑材料。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范围
1.新建或改建实验室;
2.因新开或改进实验而添置仪器的项目;
3.教学仪器设备的扩充和更新;
4.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学校批准的需要扶持的项目;
6.实验技术开发与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二)立项原则
1.纳入规划,分布实施。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学校及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并与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相一致。对于立项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视经费情况,分年度建设,但须有年度建设目标、分阶段实施协议、责任书;
2.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立项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基础材料翔实,基本数据准确;要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和人员条件;
3.保证基础,注重效益。重点保证基础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要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学科发展、专业方向以及实验项目开发、科研等特点,统筹安排,合理计划;立项时应首先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验开出率,分析设备投入后的利用率及利用效益,要把继续投资和前期投资、新立项与完成项目的效益相结合;
4.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各单位在申报立项时,要努力形成教学、科研、开发等各项功能的合理配置,抓住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申请审批立项项目
申请经费不超过10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的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提出需求,经院(中心)内论证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获批项目下达执行计划予以执行。
(二)论证审批立项项目
新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和申请经费超过10万元的实验室改建、添置或更新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具体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1.项目单位成立项目组,填写《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内部论证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2.实验室管理中心实地考察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然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3.根据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拟立项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
4.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调研、编制实验室建设方案,并进行内部论证和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同时提交论证支撑材料);
5.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项目组根据论证意见对建设方案修改并签字确认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6.实验室管理中心对最终建设方案审核后转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项目完成后,经过试运行,先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人员对项目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二次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评估
1.项目完成一年后,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建设及评估的依据。
2.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对下年度的立项、经费划拨产生影响(停拨或部分停拨项目经费),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1)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2)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三年而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评分表
附件1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名称
申 报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申 报 日 期
实验室管理中心制
填 写 说 明
一、 本申请书为各单位向学校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专用文本,要求按申请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以此作为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及今后效益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 项目所属实验室及编号指本单位的二级实验室及编号,项目完成后的实验室名称及编号由本单位根据实验室设置及命名原则确定。
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个人只能负责一个项目。
四、 本申请书的电子文本可从实验室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一、项目综述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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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更新 |
所属实验室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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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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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拟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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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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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学科(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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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类型 |
基础教学;专业教学; 科学研究 |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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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大纲 |
有 无 |
实验指导书 |
有 无 |
实验室建设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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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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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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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场地 |
面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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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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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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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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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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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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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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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合作负责人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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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及分工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工作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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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建设总体建设情况(该项目所属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当前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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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项目实施的意义及必要性(分析本实验室所服务的学科的建设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实验室的发展趋势,说明该项目的实施对教学、科研等方面有哪些促进作用;结合本实验室在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该项目所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原有设备使用率、新旧程度、专业教学计划等说明为什么要实施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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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及内容(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和具体内容包括设备等硬件设施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软件建设任务。) 4.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从实验场地、管理队伍、运行机制、资金使用等方面说明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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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预期效益分析(投入运行后在教学任务、教学改革、教学水平提升、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预期开展的活动及成效,预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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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完成后的利用情况
1.实验教学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实验项目名称 |
实验人数 |
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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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年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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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研究
序号 |
科研主 要方向 |
科研实验项目 |
课题来源 |
时数 |
样品数 |
总时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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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服务
(文字说明)
4.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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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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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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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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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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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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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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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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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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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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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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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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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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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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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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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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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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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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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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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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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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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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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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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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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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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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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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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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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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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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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方案
1.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金额 (万元) |
购置年份 |
完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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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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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购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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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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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资源配置方案
序号 |
软件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万元)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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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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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场地及环境建设方案
1.实验室场地设计方案(依据软、硬件设计方案,确定实验室场地设计方案,包括实验室选址、场地面积、实验室内部布局等。) |
2.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提供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建设需求(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小规模的土建和装修等);实验室环境设备设施等布置图(如设备安置位置、供电电路的走向等);建设安全方面的考虑;学生实验环境的搭建;学生试验环境的分析等。) |
5.年度运行维护方案[不计入项目预算经费总额]
年度配套实验消耗材料清单[不计入项目预算总额]
序号 |
物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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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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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设备运行维护项目及费用[不计入项目预算总额]
序号 |
维护项目 |
项目说明 |
单价 (元) |
年度维护 次数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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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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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预算总费用
预算类型 |
序号 |
预算名称 |
预算金额 |
实验室建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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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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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改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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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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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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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工期要求
项目方案论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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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修订完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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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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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及招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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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施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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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完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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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试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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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产品检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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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验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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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论证
1. 项目组内部论证意见 项目组成员: 年 月 日 |
2. 合作单位意见 |
3. 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平顶山学院 年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评分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依据 |
评分档次 |
得分 |
1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5分) |
1.对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2.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求程度 3.需求的紧迫性 4.学校转型发展需求 |
优秀 23-25分 良好 20-23分 一般 18-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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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20分) |
1.有无建设场地,室内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2.资金预算合理性 3.后期的管理与维护 |
优秀 18-20分 良好 15-17分 一般 12-14分 |
|
3 |
项目完成后的预期效益(20分) |
1.开设的实验项目 2.建成后的受益面 3.实验室利用情况 |
优秀 18-20分 良好 15-17分 一般 12-14分 |
|
4 |
项目的建设内容(20分) |
1.目标是否具体明确 2.建设内容的全面性 |
优秀 18-20分 良好 15-17分 一般 12-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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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报书撰写情况(10分) |
文字描述是否准确,论述是否严谨 |
优秀 9-10分 良好 7-8分 一般 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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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答辩情况(5分) |
1.现场表述 2.回答专家问题情况 |
优秀 5分 良好 4分 一般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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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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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签名
年 月 日
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验教学与改革的基地,具有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和提供实验教学示范的作用,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窗口。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规范管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特色鲜明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其他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各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任务为:
(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以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为指导,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相互流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七)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八)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现有的实验室(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中心)进行建设。通过对现有的实验室(中心)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各实验室的前期建设对照《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达到申报要求后,可申请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规划。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负责人、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基础设施完备,符合国家规范,具有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有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理念;构建了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了层次合理的系列化实验项目,实现了教学资源集成整合;
4.注重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建立了适应学生能力培养、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
5.具备一定的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建立了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机制和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6.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的程序:
1.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
2.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和各申报实验室(中心)的建设与利用情况组织评审,报学校批准,确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
3.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上报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上报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不同级别,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自制(改造)设备建设、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项目开发、教学网站与教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与学习调研、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设立、督促、检查验收,各教学单位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主任负责落实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示范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考核,考核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暂停拨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后,示范中心对照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交验收申请表,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网站网址,实施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指标评分表》通过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验收通过的将授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称号;验收不通过的,将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称号;暂缓通过验收的示范中心,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学校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教育部、省有关文件执行,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2.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上报说明
3.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指标评分表
附件1
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申 请 书
单 位 名 称:
中 心 名 称:
中 心 网 址:
中心联系电话:
中心通讯地址:
申 报 日 期:
实验室管理中心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书中各项内容用“小四”号仿宋体填写。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
2.“中心工作职责”是指在中心承担的具体教学和管理任务。
3.兼职人员是指编制不在中心,但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1.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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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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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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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部门/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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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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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 发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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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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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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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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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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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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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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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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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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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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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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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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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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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科研 主要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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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科研 主要 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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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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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其它 |
博士 |
硕士 |
学士 |
其它 |
总人数 |
平均 年龄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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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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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简况 |
实验课程数 |
实验项目数 |
面向专业数 |
实验学生人数/年 |
实验人时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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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条件 |
实验用房使用面积(M2) |
设备台件数 |
设备总值(万元) |
设备完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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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建设 |
出版实验教材数量(种) |
自编实验讲义数量(种) |
实验教材获奖数量(种) |
主编 |
参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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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经费投入数额、来源、主要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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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中心人员教学科研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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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员简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位 |
中心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 |
所属二级学科 |
中心工作年限 |
中心工作职责 |
是否专职 |
兼职人员所在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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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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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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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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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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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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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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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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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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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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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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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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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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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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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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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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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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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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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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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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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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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教学
2-1.实验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实验教学相关措施,实验教学定位及规划,实验教学改革思路及方案等) |
2-2.实验教学总体情况(实验中心面向学科专业名称及学生数等) |
2-3.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名称及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所占比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结合情况等) |
2-4.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技术、方法、手段,实验考核方法等) |
2-5.实验教材(出版实验教材名称、自编实验讲义情况等) |
3.实验队伍
3-1.队伍建设(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措施等) |
3-2.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结构状况(队伍组成模式,培养培训优化情况等) |
3-3.实验教学中心队伍教学、科研、技术状况(教风,教学科研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教改、科研项目,成果应用,对外交流等) |
4.体制与管理
4-1.管理体制(实验中心建制、管理模式、资源利用情况等) |
4-2. 信息平台(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验室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及应用等) |
4-3.运行机制(开放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考评办法,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经费保障等) |
5.设备与环境
5-1.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购置经费保障情况,更新情况,利用率,自制仪器设备情况等,列表说明主要仪器设备类型、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 |
5-2.维护与运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措施,维护维修经费保障等) |
5-3.实验中心环境与安全(实验室智能化建设情况,安全、环保等) |
6.特色
7.实验教学效果与成果
7-1.实验教学效果与成果(学生学习效果,近五年来主要实验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 |
7-2.辐射作用 |
8.自我评价及发展规划
8-1.自我评价 |
8-2.实验教学中心今后建设发展思路与规划 |
9.申报单位意见
10.学校意见
附件2
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上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平顶山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附件1)。内容请用仿宋小四号填写,行间距固定值20磅,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制成WORD(OFFICE2003版本)文件。
2. 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视频文件。视频内容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设备与环境的全貌,制成不超过20分钟的ASF或WMV格式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
3.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个PDF文件。
4.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视频内容包括特色实验项目、实验课程等,案例不超过3个,每个案例分别制成不超过15分钟的ASF或WMV格式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并将视频案例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5.典型自编教材电子文档。内容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教材目录及所有教材制成1个PDF文件。
6.典型多媒体课件及其简介。课件要求可在浏览器环境播放,课件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7.其它有关支撑材料。
二、电子文档报送要求
以上电子文档以U盘报送,要求U盘中各项电子文件分目录存放。电子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代码_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_电子文件目录名_序号。
学校代码:10919;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为:物理类1、化学化工类2、生物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3、电子电气信息类4、机械类5、力学类6、计算机类7、土建类(含土建、水利及测绘)8、材料类9、环境类10、地学类(含地理、地质、大气、海洋)11、轻工纺织食品类12、能源动力类13、资源勘探类(主要指地、矿、油的勘探)14、交通运输类15、航空航天类16、植物类17、动物类18、水产类19、农林工程类20、临床技能类21、医学基础类22、中医类23、公共卫生类24、药学类25、经济管理类26、法学类27、传媒类28、艺术类29、考古类30、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31、文科综合类32、其它类33。
申报材料的1—7项电子文件目录名依次为:a、b、c、d、e、f、g;序号从1开始,第4、6项电子文件中的简介文件序号为0。
例:平顶山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第2个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应命名为:10919_2_d_2.asf;其视频案例简介制成的PDF文件应命名为:10919_2_d_0.pdf
附件3
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
一、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1.实验教学 |
40% |
1.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 |
10 |
2.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 |
10 |
3.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
10 |
4.教学效果与教学成果 |
10 |
2.实验队伍 |
20% |
5.队伍建设 |
10 |
6.队伍状况 |
10 |
3.管理模式 |
20% |
7.管理体制 |
5 |
8.信息平台 |
5 |
9.运行机制 |
10 |
4.设备与环境 |
20% |
10.仪器设备 |
10 |
11.维护运行 |
5 |
12.环境与安全 |
5 |
特色项目(10分)
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中做出的独特的、富有成效的、有积极示范推广意义的成果。
二、评审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
实验 教学 |
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 |
1.学院教学指导思想明确,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重视实验教学,相关政策配套落实 2.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思路清晰、规划合理、方案具体,适用性强,效果良好 3.实验教学定位合理,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安排适当 |
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 |
1.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涵盖基本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 2.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与科研、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融入科技创新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实验项目不断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安排适宜学生自主选择 4.实验教材不断改革创新,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自主训练 |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
1.重视实验技术研究,实验项目选择、实验方案设计有利于启迪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意识 2.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 3.实验教学手段先进,引入现代技术,融合多种方式辅助实验教学 4.建立多元实验考核方法,统筹考核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激发学生实验兴趣,提高实验能力 |
教学效果与教学成果 |
1.专业覆盖面广,实验开出率高,教学效果好,学生实验兴趣浓厚,对实验教学评价总体优良 2.学生基本知识、实验基本技能宽厚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实验创新成果多,学生有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省部级以上竞赛奖等 3.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突出 4.实验教学成果丰富,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实验教学论文多,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项目、课程、教材 5.有广泛的辐射作用 |
实验队 伍 |
队伍建设 |
1.学院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科学 2.政策措施得力,能引导和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入实验教学 3.实验教学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健全落实,富有成效 |
队伍状况 |
1.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 2.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结构合理,符合中心实际,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形成动态平衡 3.实验教学队伍教学科研创新能力强,实验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实践,广泛参与国内外同行交流 4.实验教学队伍教风优良,治学严谨,勇于探索和创新 |
管理模 式 |
管理体制 |
1.实施校、院级管理 2.实行主任负责制,统筹调配教育教学资源,使用效益高 |
信息平台 |
1.建立网络化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 2.具有丰富的网络实验教学资源 3.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
运行机制 |
1.实验教学开放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得力,中心运行良好 2.管理制度规范化、人性化,以学生为本 3.实验教学评价办法科学合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和改革创新 4.实验教学运行经费投入制度化 5.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
设备与环境 |
仪器设备 |
1.品质精良,组合优化,配置合理,数量充足,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 2.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 3.改进、自制仪器设备有特色、教学效果好 |
维护运行 |
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效果好 2.维护措施得力,设备完好 3.仪器设备维护经费足额到位 |
环境与安全 |
1.实验室面积、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实现智能化 2.实验室设计、设施、环境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 3.认真开展广泛的师生安全教育 |
附件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指标评分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
分值(Mi) |
评价等级(Ki) |
A 1.0 |
B 0.8 |
C 0.6 |
D 0.4 |
E 0.2 |
|
实验教学 |
教学理念与 改革思路 |
★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明确,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重视实验教学,相关政策配套落实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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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思路清晰、规划科学、方案具体,适用性强,效果良好 |
3分 |
|
|
|
|
|
|
③实验教学定位合理,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统筹协调,安排适当 |
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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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体系与 教学内容 |
★①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涵盖基本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 |
3分 |
|
|
|
|
|
|
②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与科研、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融入科技创新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实验项目不断更新 |
3分 |
|
|
|
|
|
|
③实验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安排适宜学生自主选择 |
2分 |
|
|
|
|
|
|
④实验教材不断改革创新,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自主训练 |
2分 |
|
|
|
|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
分值(Mi) |
评价等级(Ki) |
|
A 1.0 |
B 0.8 |
C 0.6 |
D 0.4 |
E 0.2 |
|
实验教学 |
教学方法 与 教学手段 |
①重视实验技术研究,实验项目选择、实验方案设计有利于启发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意识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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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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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③实验教学手段先进,引入现代技术,融合多种方式辅助实验教学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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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④建立多元实验考核方法,统筹考核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激发学生实验兴趣,提高实验能力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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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效果 与 教学成果 |
★①专业覆盖面广,实验开出率高,教学效果好,学生实验兴趣浓厚,对实验教学评价总体优良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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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生实验基本技能宽厚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实验创新成果多,学生有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省部级以上竞赛奖等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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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突出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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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实验教学成果丰富,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实验教学论文多,有获省部级以上奖的项目、课程、教材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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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有广泛的辐射作用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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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队伍 |
队伍建设 |
①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科学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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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政策措施得力,能引导和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入实验教学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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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验教学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健全落实,富有成效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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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
分值(Mi) |
评价等级(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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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 |
B 0.8 |
C 0.6 |
D 0.4 |
E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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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队伍 |
队伍状况 |
①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学术水平高,具有副高职称,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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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实验教学队伍结构合理,符合中心实际,与理论教学人员互通,骨干力量相对稳定,保持动态平衡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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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验教学队伍教学科研创新能力强,实验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实践,广泛参与国内外同行交流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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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实验教学队伍教风优良,治学严谨,勇于探索和创新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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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 |
管理体制 |
①实施校、院级管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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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实行主任负责制,统筹调配教育教学资源,使用效益高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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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 |
①建成网络化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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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丰富的网络实验教学资源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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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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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机制 |
★①实验教学开放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得力,中心运行良好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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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管理制度规范化、人性化,以学生为本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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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验教学评价办法科学合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和改革创新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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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实验教学运行经费投入制度化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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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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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 环境 |
仪器设备 |
★①品质精良,组合优化,配置合理,数量充足,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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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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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改进、自制仪器设备有特色、教学效果好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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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
分值(Mi) |
评价等级(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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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 |
B 0.8 |
C 0.6 |
D 0.4 |
E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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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 环境 |
维护运行 |
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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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设备与环境维护措施得力,设备完好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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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仪器设备维护经费足额到位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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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 安全 |
① 实验室面积、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实现智能化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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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实验室设计、设施、环境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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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认真开展广泛的师生安全教育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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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项目 |
在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中做出独具特色、富有成效、有积极示范推广意义的成果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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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的为核心观测点,验收指标得分不包含特色项目分值。
通过:验收指标得分超过60分,且核心指标得分均超过B,2/3及以上专家同意通过验收。
暂缓通过:验收指标得分超过60分,但核心指标得分任一项未达到B,2/3及以上专家同意暂缓通过验收。
以下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1.验收指标得分未达到60分,且2/3及以上专家同意不通过验收;2.经过一年整改期,验收指标得分虽超过60分,但核心指标得分任一项未达到B;3.在建设期内发生安全事故;4.在验收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指定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档案信息材料的收集 、整理、归档和管理,同时做好实验室各种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丢失、销毁情况的详细记录。实验室档案保管人员更替时,交接手续必须严格,要有双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和交接材料清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基本情况档案: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获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日记、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
第四条 实验队伍档案:实验室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的总数及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及年度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晋升情况。
第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档案: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品帐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 科研档案: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
第八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实验室信息年报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求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由实验室归属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实验室管理中心完成每年的全校实验室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一式两份,一份报实验室管理中心,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四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范围
第十四条 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完成的统计任务,主要包括: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信息;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实验教学情况信息;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情况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使用情况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信息等。
第十五条 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维持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维持费是用于实验室组织实验教学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为规范该项经费的使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
第二条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范围
(一)实验教学耗材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必需的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购置。
1.材料是指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实验材料,主要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及石油产品、化工原料及试剂、建筑材料、木材、水泥、纸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轻纺制品等;
2.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可以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器具,主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低值工具量具、示教模型等;
3.易耗品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主要包括玻璃仪器、玻璃器皿、有机玻璃及制品、各种元件器件、各种零配件、刀具、实验室用时鲜材料(各类水果、蔬菜、水产等)、实验用小动植物等。
(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于维修实验室仪器设备中零配件的更换费用。
(三)实验室环境维护费。主要用于规章制度建设、文化氛围、劳动卫生用品购置等费用。
第三章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
第三条 实验维持费分切块经费和统筹经费两部分。切块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实验维持费分配原则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使用原则分配到各院(中心)的专项经费,统筹经费是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和实验室环境维护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统筹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本年度的实验教学需求计划、上一年度经费的额度和使用情况、实验耗材管理和库存情况及影响实验维持费分配的其它情况确定经费标准,于每年年初将本学年经费额度下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四章 实验维持费的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采购实验用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时,要在实验维持费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原则上要求集中批量采购,集中采购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采购量的60%。集中采购计划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照相关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 属实验维持费支出范畴的,须到实验室管理中心办理验收手续,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在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实验维持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优劣在下年度维持费分配时予以调整。
在实验室维持费的使用上应做到严格把关,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验室教学及管理无关的开支。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实验维持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减少浪费,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全校实验室使用的物品及经费进行宏观管理,各实验中心负责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用好、管好各类物品。
第二章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主要是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分类如下:
(1)实验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化学试剂、各种原材料、燃料等;
(2)低值品:指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最低价格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可以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元件、零配件、文艺、体育用品,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在实验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配件、实验动植物等。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详细分类目录见附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实验维持费(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专项经费),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教学实验所需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成人教育学生教学用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所需经费从各单位成人教育分成中支付;科研所需经费由科研项目费支付。
第六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专项经费的分配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专业特点、实验教学计划数及每年申报物品量确定经费标准,于每年年初将本学年经费额度下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四章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及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和库存量,于每年下半年制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计划须经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论证、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原则上要求按相关采购规定集中、批量采购,费用从使用单位实验维持费集中支出。少量、特殊、急需或临时物品的采购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采购)。
第九条 凡学校资金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均属学校的财产,购入后由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或管理员按程序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等认真组织验收,并及时录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
第十条 使用单位对入库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要实行分类建账,专人管理,领用前办理出库手续,并实行领用人签字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实验室管理中心定期检查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对贵重、稀缺、易燃易爆、剧毒品,应实行集中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定期检查。剧毒品要做到专柜、专人、双锁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五章 低值品的报废、报损、报失和调拨
第十二条 低值品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列出报废清单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低值品,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视具体情况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低值品的校内调拨、对外调拨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各使用单位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购置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实验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2.建帐管理的低值品目录
3.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附件1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附件2
建帐管理的低值品目录
1.仪器仪表:含电表、小型分析测试设备、电源装置、照相器材及小型饲养仪器等试验用辅助设备;
2.机电设备:含小型加工设备、电机、电器设备、运输工具、小型通风设备等;
3.电子设备:含计算器、计算机终端、小型视听设备、通讯设备等;
4.印制机械:含小型印制、打印等设备;
5.卫生医疗器械:含小型手术器械、医疗设备等;
6.文体设备;
7.标本模型;
8.文物及陈列品;
9.图书:含计算机软件、音像资料等;
10.工具、量具和器皿:含贵金属及其制品、电动组合工具等;
11.家具;
12.行政办公设备:含安全、清洁卫生、取暖、以及生活用具、工具、钟表等;
13.被服装具。
附件3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实验用小动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办公用品。
平顶山学院教学实验室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把实验室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
1.实验室工作量化考核以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为单位,每两年举行一次;
2.学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教学实验室工作量化考核领导小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实验室工作量化考核方式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满分为120分(最后除以 120 换算成 100 分)。量化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良好(75-90分)、基本合格(60-75分)和不合格(<60分)四大类。
二、考核的内容
(一)实验教学管理(满分为30分)
1.实验教学大纲:满分为5分。无大纲扣5分,大纲不全或内容不规范等,酌情扣分;
2.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满分为5分。无教材或指导书扣5分,不全的酌情扣分;
3.实验计划安排情况:满分为10分。实验安排表、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分组情况表、实验项目卡等,少1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4.实验完成情况:满分为10分。其中基础课实验完成按实验开出率为100%计算,专业基础课实验完成按实验开出率98%计算,专业课实验完成按实验开出率95%计算,每减少2%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二)实验室管理(满分为70分)
1.实验室日常管理(满分为30分)
(1)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满分为5分。无任何一项5分全扣;
(2)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满分为5分。包括有无安全与卫生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应该有的而没有做的,每少1种扣1分,直至扣完5分;
(3)实验室文化建设情况:满分为5分。在实验室内、走廊、大厅等场所进行实验室文化建设,建有文化氛围浓厚的实验室环境。无任何一项5分全扣;
(4)实验室布局及清洁卫生:满分为5分。实验室布局以整齐、整洁、实用、安全为原则;实验室常用仪器、家具应保持清洁、门窗以及地面也需相应保持整洁。每发现1项不足扣1分,直至扣完5分;
(5)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统计报表上交情况:满分为5分。未按制度收集基本信息或统计报表上交不及时的全扣;
(6)工作档案情况:满分为5分。包括工作日志、实验记录本、维修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等每少1种扣1分,直至扣完5分。
2.仪器设备管理(满分为30分)
(1)帐、物相符:满分为5分。无帐者全扣,其余每抽到1件不符扣1分,直至扣完5分。检查方式:抽10件检查;
(2)在用设备完好率:满分为10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2分,直至扣完10分。检查方式:抽10件检查;
(3)仪器设备利用率:满分为10分。仪器设备利用率为100%计算,每减少2%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4)仪器设备档案:满分5分。设备维修记录、运行记录、主要仪器使用说明书等。缺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5分。
3.低值耐用品管理(满分为10分)
(1)帐、物相符:满分为5分。无帐册者全扣,其余每抽到1件不符扣1分,直至扣完5分;
(2)在用物品完好率:满分为5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1分,直至扣完5分。检查方式:抽5件检查。
(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满分为20分)
1.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满分为3分。每缺1种扣1分,直至扣完3分;
2.完好率:满分为4分。每损坏1件扣1分,直至扣完4分;
3.利用率:满分为8分。每抽到1件年利用率低于申购论证时的利用率标准扣2分,直至扣完8分;
4.技术档案:满分为5分,含: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年使用机时、说明书。每缺1种扣1分,直至扣完5分。检查方式:总台件小于5件的全查,大于5件(含5件)的抽查5台件。
(四)创新能力(附加分)
1.实验项目更新(包括新开综合性、设计性或大型实验)。每更新或新开一个实验加2分;
2.实验教学改革。按立项及验收情况,每项加2-5分;
3.实验技术开发与设备自制。按立项及验收情况,每项加2-5分;
4.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服务创收。每承担一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加3分,省级科研项目加2分,校级科研项目加1分(指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实验室)。服务创收每1000元加1分(仅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开展实验研究,撰写实验方面论文。我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每篇加3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加2分,一般CN期刊加1分(指第一作者所在的实验室)。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根据实验室工作考核结果,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两大类: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2.集体奖励
对所辖实验室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及建设经费和人员培训优先等政策性奖励;
3.个人奖励
对于所辖实验室考核均达优秀的单位,推荐一名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四、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 件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评分表
实验室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满分 |
自评分 |
院评分 |
校评分 |
检查方式 |
1 |
实验教学 管理30分 |
实验教学大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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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记 录 |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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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计划安排情况 |
10 |
|
|
|
实验完成情况 |
10 |
|
|
|
2 |
实验室 管理 70分 |
日常管理 |
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
5 |
|
|
|
查现场查记录 |
实验室规章制度情况 |
5 |
|
|
|
实验室文化建设情况 |
5 |
|
|
|
实验室布局及室内清洁卫生情况 |
5 |
|
|
|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统计报表上交情况 |
5 |
|
|
|
实验室工作档案情况 |
5 |
|
|
|
仪器设备 管 理 |
帐物相符情况 |
5 |
|
|
|
查10件 |
完好率情况 |
10 |
|
|
|
利用率情况 |
10 |
|
|
|
仪器设备档案 |
5 |
|
|
|
低值耐用品 管理 |
帐物相符情况 |
5 |
|
|
|
查5件 |
完好率情况 |
5 |
|
|
|
3 |
大型仪器管理20分 |
大型仪器 管理 |
操作规程与使用、维修记录 |
3 |
|
|
|
小于5件全查, 大于5件查5件 |
完好率情况 |
4 |
|
|
|
利用率情况 |
8 |
|
|
|
技术档案 |
5 |
|
|
|
4 |
创新 能力 (附加分) |
实验项目更新(包括新开综合性、设计性或大型实验)(每项加2分) |
|
|
|
|
查 记 录 |
实验教学改革(按立项及验收情况)(每项加2-5分) |
|
|
|
|
实验技术开发与设备自制(按立项及验收情况)(每项加2-5分) |
|
|
|
|
承担科研项目(每项加1-3分),开展服务创收(每1000元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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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开展实验研究,撰写实验方面论文(每篇加1-3分) |
|
|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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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各院(中心)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领导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卡、物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提高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属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三)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入账并列入相应管理范围。
第三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实验室建设的一部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管理列入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各单位在申报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时,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合理提出购置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同时进行,按照两级论证的原则,重点从仪器设备对本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及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等几个方面充分论证。
第七条 论证后最终确定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参数,经各项目单位确认、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购置:
(一)校内已有性能相同或可替代的仪器设备,且使用率不足30%;
(二)非必需仪器设备;
(三)资金不到位。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邀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也需申报计划,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否则不得报支材料费等。
第十条 采购工作要按学校审定的计划中所列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如发现市场不能满足供应,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协商,以便变更购置计划。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即对照装箱单及合同条款按品名、规格、型号等逐一进行,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技术验收是在实物验收后尽快指定掌握该仪器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检验仪器设备性能是否合格,运行是否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如仪器设备测试状态良好,使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相关部门(含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维保期自监督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因验收不认真,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所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有关的退、换、赔、补等事宜。
第十四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将仪器设备情况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定责。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整理、复原。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倡和鼓励使用及管理人员自己动手修复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普通的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指定经办人,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日期。借用期在三十天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在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征得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同意,并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借出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报校领导批准(必要时需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签订借用协议书后方可借出。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由当事人负责追回。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使用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借用信息登记建档。
第二十四条 借用方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给予维修;属于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需要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使用单位的实验维持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保质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室管理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免费维修;属校内相关专业或者相关人员可以维修的,安排校内人员维修;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维护水平,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防止仪器设备带病工作,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依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先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等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后,写出处置申请,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待处置的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1
编号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室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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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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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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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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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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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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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明细 |
序号 |
品名 |
规格 型号 |
国别 厂家 |
随机资料 是否齐全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放置 地点 |
管理 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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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单不够位可加行)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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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 |
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验收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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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人员签名 |
序号 |
验收成员签名 |
职务(职称) |
单位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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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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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实验室管理中心、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2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资产处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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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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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资产卡片 编 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购建时间 |
报废期限 |
实际使用期限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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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技术鉴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实验室管理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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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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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实验室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以下简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及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界定
第二条 以下仪器设备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成套仪器设备总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整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金额不够上述规定,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认为需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第三章 论证与购置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属于实验室建设项目范围,按《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论证立项。
申购单位要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充分调研,写出调研报告,编制购置方案,提交所在单位进行初级论证,项目组在初级论证通过后填写《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召开校级论证会,其中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设备至少邀请一位行业内的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论证。
论证的依据主要有:
1.设备概况
主要包括名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产品的国别、厂家和型号、用途、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仪器设备的组成、精度、使用范围、分辨率等)以及安装使用环境和设施条件等情况。
2.申购理由
指对使用效益的分析,应该以教学大纲或科研项目作为有效支撑,结合学科发展方向,论述该仪器设备在本学术领域的适用性及其用途特点,并重点强调发挥的作用以及预期效益。
3.选型理由
主要对所选仪器设备的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调研其它厂商同档次仪器设备的型号、价格,说明未被选用的理由。
4.使用效益分析
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论述,需预测年工作量。
5.具备条件
主要包括学校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两方面,硬件条件主要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和安装完备程度等方面;软件条件主要是指技术人员状况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根据专家意见,论证通过并确定立项的购置计划,送主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五条 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申请单位需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变更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后,方可更改计划。
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
第六条 已审定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要同时准备好安放场地、环境及条件,并做好安装、维修、管理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进行到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过试运行符合要求后,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内的技术专家(超过4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进行校级验收,验收过程要做好验收记录,并认真填写验收报告。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办理入账手续,并应尽快投入运行,力争在质保期检验仪器设备的运行指标和性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报告、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包括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上资料应及时存入档案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应制订操作规程。要建立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应及时详细记载使用情况及有效机时、维修情况、事故等。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分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时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和标定以确保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情况;现有功能利用率;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与程序
考核分为自查、本单位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由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对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总结、自查自纠;
2.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用途(分为教学为主类、科研为主类),按单台据实填写各项数据;
(二)各单位应组成由单位主管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考核工作。其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各单位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仪器设备责任人自查填报的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按照规定的审核材料,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学年度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按照有关要求,对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进行逐项核实、评分;
3.根据考核得分和评价标准,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
4.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表与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三)学校核查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主要任务和程序是:
1.学校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2.10万元至4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抽查台件数不低于总台件数的40%,40万元及以上的为必查设备;
3.考核以原始记录或相关资料为依据,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价。学校考核在统计汇总完毕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年终考核挂钩。对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设备,学校将予以调拨。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中发现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损坏、调剂与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调剂、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2.平顶山学院单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年度考核结果
3.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结果
附件1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
论证报告
设 备 名 称________ _ _
申 请 部 门______ __ __
经 费 来 源________ __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
填 表 时 间________ __
实验室管理中心制
填 表 说 明
一、凡购买单件或整套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填此表。
二、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一份留存实验室管理中心,作为综合效益考核依据;一份作为采购部门的订购依据;一份存申购单位,待仪器设备到货后列入仪器设备档案。
三、国产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国内外同类仪器设备型号,国内供应情况、国内仪器设备性能、质量及校内同类仪器设备情况等。
四、申请理由论证,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性能调研情况,该仪器设备在学科建设,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中的详细用途等。
五、如所购置仪器设备(包括软件)系原仪器设备附件、添置件或扩大使用功能,应填写原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培养人数等情况。
六、本表须逐项详细填写。
仪器设备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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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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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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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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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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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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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性能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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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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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理由及必要性 |
⒈教学方面需求:包括设定和将开设的实验项目、名称、数量、培养对象的目标及数量。 |
⒉科研方面需求:包括已立项的课题,近期、中期准备立项的课题,研究课题的水平及科研工作效果的预测。 |
⒊校办产业、院校共用及对外服务等。 |
⒋其它。 |
效果预测 |
⒈预测开机时数:包括机时/年,机时/周。(分列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其它)。 |
⒉使用仪器设备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
⒊仪器设备固有的功能、预测能应用的功能及开发新的功能应用计划。 |
⒋与同类功能设备的互换性与其他仪器设备的配套性。 |
⒌现有同种同类仪器布点情况(校内、系统内、省内)、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
选型论证 |
⒈同种同档次仪器,不同生产厂家的技术性能、价格、质量、特点及售后服务的比较。 |
⒉同类仪器、不同规格型号的技术性能与价格比较。 |
安装及使用条件 |
⒈现有使用环境条件(场地面积、装修、水电、恒温恒湿、防磁防震、防毒防辐射等)及改造的措施,三废排放及环保安全的影响。 |
⒉现有操作人员的人数、技术状况及培训计划。 |
⒊附件、软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维修条件(维修布点及维修力量)。 |
专家组论证意见:(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使用条件等) 专家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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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费用 |
分列主机、附件、软件、配套仪器、环境改造、人员培训、运输费、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
经费来源 |
⒈学校常规教学科研设备费(包括专款) |
其中 |
教学设备费 |
科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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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学校预算外收入 |
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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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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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顶山学院单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年度考核结果
( 至 学年度)
资产编号 |
设备名称 |
单价 |
所属单位 |
管理责任人 |
综合效益得分 |
使用效率单项得分 |
日常管理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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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平顶山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结果
( 至 学年度)
序号 |
单 位 |
十万元及以上设备台数 |
考核结果(台均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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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平顶山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实验室内部开展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更新实验项目与内容、提升实验教学水平与创新能力、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规范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范围:
自行研制,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所需而自行设计研制在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或自行研制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的;
仪器改进,对使用时间长、性能落后、结构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重大改进或开发的;
吸收创新,市场上有同类设备,在不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前提下,由实验室消化、吸收、创新并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型产品的。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以及立项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在研制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填写《平顶山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同类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路线、预期的性能指标与特色;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材料清单和研制费)等。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在下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前向所在院(系)递交项目申报,院(系)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后报学校审定立项;10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个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委托校外单位加工制作的,一般应订立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技术保密条款。
第六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经费单列,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项目经费,且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如因研制的需要必须调整经费预算,且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向实验室管理中心申请)。
第七条 项目经费分为材料费和研制费。材料费包括购买元器件、材料等的费用;研制费包括加工费、测试费、一定的劳务费和差旅费,研制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劳务费和差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八条 在自制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和挪作他用,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和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在仪器设备的自制过程中,各院系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按照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和建账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3-6个月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验收时应提供自制仪器设备的相关参数、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还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检测,检测报告应是验收文件之一。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入账,入账的价格按照项目的材料经费确定。
第十三条 利用本校物质条件制作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属平顶山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专利权人为平顶山学院。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实验室管理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利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五章 项目成果评定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技术鉴定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还可以申报学校教学、科研评奖和成果评定,获取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评奖。
第十五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有特殊的客观原因或困难而延误的,则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利用科研经费进行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专家论证立项,项目的管理、验收、鉴定和建账与列入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项目相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被盗,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各单位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
第三条 凡是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者,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毁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
2.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5.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6.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 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第六条 丢失计算机(器)、电风扇、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柜)等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值计赔。丢失其它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超过折旧年限的按预计残值计赔。
第七条 损坏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能修复的,按下列办法计赔: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四章 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第九条 凡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学校仪器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条 凡擅自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擅自外借实验室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仪器设备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凡擅自处置实验室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后,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同时迅速查明原因,写出综合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责任认定,出具认定责任书。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由实验室主任、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学校领导分级行使,处理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由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校财务处入账。故意拖延不交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六章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所有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重新购置原则上需在责任认定完毕,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进入重新购置、维修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中心)主要责任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逐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措施制定、师生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条件保障、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六条 各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日常各类安全违规、事故、隐患的责任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要进行全面检查,现场签发检查记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发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各相关院(中心)必须配备安全员,协助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记录、纠正现场违规事件,上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编写安全工作简报等。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将所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记录存档,作为对单位、个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建设
第九条 在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安全范围和内容,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相关院(中心)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分别制订实验室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说明、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标准以及操作规程等为依据,制订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院(中心)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要把实验室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实验室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应根据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实验室、不同的实验项目,进行系统的安全内容、安全操作、安全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可采用开设安全讲座、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页、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模拟演练等形式。
第十四条 努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教育氛围,须在醒目位置公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校保卫处值班电话,并在实验室内外张贴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标语、安全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方法,以促进师生建立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必须以考核的形式落实到位,可采取书面、网上或其它形式定期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知识考核,考核合格作为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内容,各相关院(中心)必须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管理之中,要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要实现与本单位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的常态化管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院(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所在院(中心)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确保放射性安全,杜绝放射性事故,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院(中心)及其附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放射性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放射性法令、规定、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负责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申请上报和审批购买手续。
第六条 新建、修建或改建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报请省卫计委、公安厅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负责我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身体健康检查、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疗养,建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各种档案。
第八条 负责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确保防盗、剂量报警、防火、通风设备的完好,杜绝放射源的丢失、放射性污染、超剂量照射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安全防护管理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实验室内必须张贴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在显要位置放置放射性标志,如标识牌、指示灯等。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为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备有相应的监测和报警装置。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自检,做好监测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非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如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放射性实验室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第十五条 放射源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学校,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失的放射源。
第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
(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性物品的借还规定:
(1)使用放射性物品者凭“放射工作人员证”借用,学生须提交使用申请书,由指导老师签名,院领导审批,经保管员同意并履行领用、归还手续;
(2)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所用的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放射性污染、人员受照的事故发生;
(3)使用者要妥善保管好放射源,对放射源在借出期间的丢失损坏负责,用完应及时交保管员验收入库。
第十七条 放射源的管理
1.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放放射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2.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等。
3.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放射性废弃物的登记工作。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放射性废弃物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待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须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放射性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二十四条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二)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相应的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三)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放射性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个人,依照卫计委、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酌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各院(中心)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等手续,并根据按相关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严禁私自购买。
(二)其余危险化学品各院(中心)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提前20个工作日,由使用人填写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实验中心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学校按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开具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第十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毒麻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记账、双人双锁)。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和毒麻柜须配备保管员,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经常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账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需要的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验中心主任和学院(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各院(中心)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确保账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过期破损的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比,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校园环境和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实验用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三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全校有毒废液、废物等危化品废弃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监督和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
第八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方可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气体的实验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九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废酸、废碱须中和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方面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第十条 实验室产生不能自行处理的废液(废弃物)或有害残渣,应按照《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附件1)确定其类别,回收后按类别存放至专用收集桶中,并如实填写《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附件2)和《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回收记录表》(附件3),并将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贴至收集桶上,有关管理人员应将收集桶进行密封并存放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定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有废液(废弃物)回收处理特殊要求的需提前两周向实验室管理中心预约。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量,减少动物尸体的产生。
第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垃圾袋包装后,放置指定的地点,按垃圾处理。当清除出来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五条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指定的冰柜内,定期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存放的动物尸体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七条 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
2.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
3.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回收记录表
附件1
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暂行分类标准
1.有机废液类
(1)油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油(脂),如:灯油、轻油、松节油、油漆、重油、杂酚油、钉子油、绝缘油(脂)(不含多氯联苯)、润滑油、切削油以及动植物油(脂)等。
(2)含卤素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含有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仿、氯代甲烷,二氟甲烷、四氯化碳、甲基碘等或含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苯、苯甲氯等。
(3)不含卤素类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不含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或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
2.无机废液类
(1)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重金属(如铁、钴、铜、锰、镉、铅、镓、铬、钛、锗、钖、铝、镁、镍、锌、银等)废液。
(2)含氰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游离氰废液(需保存在pH 10.5以上)、氰化物废液。
(3)含汞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汞废液。
(4)含氟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氟酸或氟化合物废液。
(5)酸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酸废液。
(6)碱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碱废液。
(7)含六价铬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含六价铬化合物废液。
3.污泥及固体类
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油泥、钻孔污泥等有机性、无机性污泥。
附件2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标签 |
类别: |
无机废液 □ 有机废液□ 固体弃物□ |
子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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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废弃物)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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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废弃物)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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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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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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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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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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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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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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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废液(废弃物)回收记录表
学院(部门): 实验室名称:
负责教师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 |
废液(废弃物)名称 |
废液(废弃物)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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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废液(废弃物)倒入回收桶前,请务必详细填写此记录表。
2.不相溶物质请勿倒在一起。
3.本表格一式两份,在废液(废弃物)处理完毕后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另一份交由主管部门保存。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下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涉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及其他特殊设备安全的实验室。特殊设备是指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气、水、电等)、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通风系统和应急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以及环境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安全、水电气暖及防盗安全、个人防护情况和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抽查工作。安全检查分为:
(一)每学期初、学期末的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
(二)学期中的随机检查与抽查;
(三)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 各院(中心)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责任体系与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以下事项:
(一)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督促和核实各实验室责任人落实每日安全检查工作;
(二)各院(中心)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每周安全检查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报告;
(三)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每月安全检查工作或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与抽查工作;
(四)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检查、整改和验收情况,以备学校抽查和考核;
(五)各院(中心)对需要学校协调或统一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学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仍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予以全校通报,对因此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记录每次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台账。
第九条 各单位于每学年末提交本学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报告”,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存档管理。
“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检查内容与安全检查执行情况;
(二)发现的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突发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
(二)生物安全事故:指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群体性异常反应、潜在危害性气溶胶的释放,以及对人、动物构成威胁,具有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事故。
(三)同位素及放射装置事故:指同位素遗失、被盗、泄漏,放射装置突发事故。
(四)公共卫生事故: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故。
(五)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
(六)机械事故:指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七)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八)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实验室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污染环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平顶山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队伍,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突发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实验室突发事故预防与预警
(一)各学院(中心)要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事件,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相关学院(中心)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使用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
(三)各相关学院(中心)须建立有害工种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人员伤害或感染立即报告。
(四)各院(中心)应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五)各学院(中心)应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七条 突发事故响应及报告
(一)如发生实验室突发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并立即报本单位领导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相关部门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对重大及较大的突发事故,学校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信息报送须迅速、准确。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突发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验室突发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
实验室突发事故的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按照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进行发布。
第四章 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 即 选 用 75% 的 酒 精 、 碘 伏 、 0.2-0.5% 的 过 氧 乙 酸 、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戴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报告。
(三)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同时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如重金属盐中毒,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拨打学校紧急应急电话,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突发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处置
由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善后处理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尽快查清事件的根本原因,消除不良影响。进行事件总结,落实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设备管理与维护人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实验室管理中心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实验室人员实行宏观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要求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学历原则上应在本科以上。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理论基础和实验技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科研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室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安排,制定岗位责任制,组织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
第七条 实验教学辅助岗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专业实验室的实验原理、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负责实验准备、仪器操作辅导和实验后的仪器设备整理工作;
(二)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安全工作;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
(三)参加科研、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改造工作,参加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参与新实验的开发;
(四)组织或参与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岗岗位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三)参加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和到货后的调试验收,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卡、物的日常管理,及时到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上帐、报废、报损、报失、调剂、调拨等手续,作好帐、卡、物管理,使帐、卡、物保持一致;
(五)做好在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功能开发和管理,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
第九条 器材、易耗品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熟悉所保管物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和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
(二)及时填报申购计划,负责领用、验收、入帐、发放等工作,保持帐、物一致。
(三)对贵重、稀有材料和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重点保管,领用时需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领用。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做好报损、报废和废品回收等工作,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安技、环保、卫生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了解本室水、电、气源的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维修,以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二)负责落实本室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落实特殊安全措施,并监督其领用和发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了解本室“三废”及公害情况,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
(四)负责搞好本室环境卫生工作,经常保持本室窗明、地净、仪器设备无积尘、文明环境卫生。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实验教学时数、科研工作量、在校学生人数、实验室规模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工作量等情况,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计算后确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事调动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所下达的编制数合理设置岗位。
第十四条 凡申请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且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年限达到任职资格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的聘任,由各院(中心)根据所设置的岗位在实验编制数额内进行,其中实验室(中心)主任按学校相关程序任命,其他各岗人员的聘任遵照人事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人员以自学为主,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扩充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同时,还要统筹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培训采取在岗培训、校外进修培训、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内容主要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实验教学相关理论、共享设备或新设备的使用、改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为主,培训计划内容要具体,目的要明确。
第十八条 各院(中心)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等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培训内容;学习培训结束后撰写学习报告并开展交流活动,资料提交所在单位存档;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工作,对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