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院(系)的奖励名额;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复,各院系务必按照批复名单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第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平顶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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