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协议

作者: 时间:2018-03-21 点击数:

为了更好的进行心理咨询工作,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需达成以下协议:

一、心理咨询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以及服务行业的通用法规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二、心理咨询通常每周一次或二次,每次50分钟。

三、咨询服务开始后,来访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如来访者无故缺席或早退视为占用了咨询时间。

四、来访者需向咨询师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由于来访者故意隐瞒或者扭曲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来访者负责。

五、如来访者需要取消预约,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咨询师。

六、来访者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咨询,终止咨询需提前告知心理咨询师。

七、心理咨询师郑重承诺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泄露出去。但当来访者或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况时可以保密例外。

八、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的行为的来访者前来咨询时,咨询师会尽量为来访者提供帮助。如来访者最终选择自杀,责任及行为后果将由来访者本人全部承担。

九、咨询服务的时间、条件等由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未尽事宜可在今后协商补充。

十、本协议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出,凡与本中心建立咨访关系的来访者,中心须向来访者主动提供并解释本协议,征得来访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心理咨询服务。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平顶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邮政编码:467000 豫ICP备05002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