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7〕29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察暂行办法》等4个监察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察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采购招标监督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人员招聘工作监察办法(试行)》《平顶山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规定》等4个监察制度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5月2日
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防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廉洁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科研、财务、审计、国资等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或成果推广等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
第二章 重点监察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规定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完备性、合规性、廉洁性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对科研经费外拨、大额经费支出、劳务费管理、经费预算调整和决算审核等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重点环节,以及对二级学院和重大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监管措施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财务处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财务监督作用到位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审计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重点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审计结果的使用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和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和采购情况,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有关防控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等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察方式
第十一条 审查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督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听取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下发监察建议书,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师生员工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材料,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履行科研经费监管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内其他部门(单位)管理的具有科研性质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采购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的校属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采购招标的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包办代替、不干预采购招标部门的正常工作,不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学校各类评标活动。在代理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中,监察处及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现场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政策与学校规定的采购招标活动,监察处有权依法依规中止采购招标活动或否决采购、中标结果。
第五条 监察处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监督采购招标项目论证及立项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采购招标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四)监督采购招标项目变更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五)监督采购招标项目验收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六)监督参与采购招标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七)监督采购招标活动记录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招标活动各种文件的归档与保存情况。
第六条 监察处受理采购招标的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情况复杂或事项重要的,应当报经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途径
第七条 前期监督
(一)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采购招标项目必须按平顶山市或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不能采购招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监察处通过查核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文件进行立项确认;
(二)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学校管理要求规避采购招标等行为;
(三)监督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监督校内自行组织项目的评审专家是否按程序从学校专家库随机抽取,是否保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建立和维护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工作。校内自行组织项目的评审专家在监察处监督下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随机抽取。未按要求建立专家库,或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均为无效招标;
(五)委托代理机构是否按程序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建立相应代理机构库,由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代理机构信用登记,建立代理机构进入退出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六)监督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时,被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七)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是否有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员名单;
(八)监督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符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九)监督采购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预算审计;
(十)对现场考察或询价的监督。考察结果应书面提交评审专家。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参加考察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
(一)对标前会议、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执行、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评审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审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进行监督;
(四)参加招标小组会,对是否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定标开展监督。对是否公开评标结果进行监督;
(五)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解决。
第九条 合同、验收监督
(一)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编制、变更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法律顾问履行合同审查职责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按规定聘请专家参与验收,并对验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按规定应进行结算审计的各项工程项目是否进行结算审计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答复时间为七个工作日以内,答复情况报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监察处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标有关的会议和考察等活动;
(二)查阅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专家评分表、公司材料、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场监督校内自行组织的项目招标评审过程;
(四)发现有疑问的,可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五)对不按相关要求和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有权提出质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招投标活动、否决评标结果;
(六)受理投诉、检举、控告;
(七)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采购招标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六)明招暗定等行为的;
(七)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合同约定不规范、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九)擅自变更合同的;
(十)验收时因玩忽职守,造成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伪劣产品(工程、服务等)蒙混过关的;
(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报销的;
(十二)未通过验收有关部门擅自结算项目款项的;
(十三)采购过程中规避监督,不及时提供监督所需信息,造成监督缺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制(修)定采购招标相关制度规范,造成工作混乱,学校利益受损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校外评委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清除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学校保持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或定标后分包、转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取消其参加学校投标的资格。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向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取消该机构在学校的代理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采购招标职责,导致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人员招聘工作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人员招聘工作法规政策和制度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员招聘管理部门是学校人员招聘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人员招聘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切实加强学校人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保证人员招聘工作健康有序、公平公正。
第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对学校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人员招聘是指硕士学位及其以上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重点监察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人员招聘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人员招聘工作政策制度、人员招聘计划、工作方案、工作程序、考核规则等集体决策情况及其合规性。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校内各单位执行学校人员招聘工作程序、考核选拔标准和集体决策、信息公开、保密、回避等制度的监督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命题专家的遴选与抽取、制卷、运送保管、考试、阅卷等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公开招聘人员招聘面试环节评委的遴选与抽取、面试过程、面试结果进行监管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公开招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检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的复核及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校内各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负责或参与人员招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第三章 监察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文件、工作方案、工作程序、考核规则;参加有关人员招聘工作的重要会议。
第十四条 对学校统一组织的人员公开招聘笔试和面试进行现场监督;听取人员招聘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招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进行监管的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对人员招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人员招聘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人员招聘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等材料,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有关人员招聘工作的会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及时查处或会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群众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于在人员招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处人员招聘工作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和校内硕士学位以下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的监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保障学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公正、公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普通高招、特殊类型招生(体育类、艺术类等专业招生)等招生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继续教育学院是成人高招等招生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教育的公平和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类招生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着重对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与规范、招生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及决策执行情况、招生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察事项及方式
第四条 普通高招监察事项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招生工作集体决策、考试安全保密、回避、重要事项报告、信息公开、新生入学复查等制度和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是否完备、合规。
(二)监督检查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预留计划使用、分省分专业计划的调整等重大事项是否纳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范畴;参加招生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监督检查决策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规。
(三)现场监督普通高招录取过程,对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招生委员会决议情况、招生现场组织管理秩序、招生工作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对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名单的确定是否经过规定程序。
(六)监督检查学校落实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制度情况。
第五条 特殊类型招生监察事项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特殊类型招生规章制度、招生章程、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方案是否完备、合规。重点对考核办法、工作程序、评分机制、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设置、招生监管办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监督检查招生就业处对考试环节的监管情况,重点检查考务人员、测评专家组成及产生程序,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环节考务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违规考生认定、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招生就业处对录取环节的监管情况,重点检查落实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情况;参加特殊类型招生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监督决策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规。
(四)监督检查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名单的确定是否严格落实规定审核程序;监督检查学校开展特殊类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
第六条 成人高招监察事项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学院落实成人教育招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是否完备、合规;参加成人招生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监督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规性。
(二)现场监督成人高招录取过程,对招生现场组织管理秩序、招生工作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成人教育新生身份和入学资格的复查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招生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招生考试组织管理情况,并提前报送相关文件材料;及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有关招生考试决策和招生考试工作安排会议。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监察建议,招生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